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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2

(2013)溧刑初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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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瑞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199**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财贸新村路段时,撞到前方行走的被害人陆某(殁年84岁),造成被害人陆某身体严重创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及时报警并抢救伤者,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朱某、魏某的证言;3、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登记表,行驶证,殡葬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晓芳

见习书记员:冯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