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培峰,男,生于1969年3月9日。被执行人唐安怀,男,生于1959年8月22日。
关于严培峰诉唐安怀互易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9)陇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唐安怀给付严培峰经济损失55000元,于2013年3月5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5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陇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周平
书记员:肖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