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来学,男,生于1960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杨来学诉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清偿拖欠杨来学工程款29000元,索款费用400元,共计29400元。被执行人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来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9400元,申请人杨来学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陇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岁保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