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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施小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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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小琴,女,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吉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晓秋。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关系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的本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卫良执行员王明波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张嘉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