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志忠,男,生于1960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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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志忠,男,生于1960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