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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董长升与耿春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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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长升。被执行人:耿春苓。

申请执行人董长升与被执行人耿春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冯伟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