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长升。被执行人:耿春苓。
申请执行人董长升与被执行人耿春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冯伟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