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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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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雨林。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法定代表人胡克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雨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1)125号裁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给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64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表示其企业员工多、负担重,去年亏损200多万元,现确无力给付本案款项,被执行人亦表示待企业经济情况好转,再行解决。现被执行人的员工杨林伟以个人名义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6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