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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宋保翠与陈国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荣执字第15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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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保翠,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陈国连,女,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保翠与被执行人陈国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人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