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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某与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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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郭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孙某某的妻子翟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