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28岁,汉族,住林州市橫水镇某村。被执行人戚某,男,51岁,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某石料厂。被执行人田某,男,1959年农历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戚某、田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2年6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戚某、田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