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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城商初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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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连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市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荣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经查询工商登记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被告实际名称应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荣冠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隋立军代理审判员:李永颖代理审判员:于肖楠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