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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印与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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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印,男,生于1942年7月1日,汉族,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勇,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柞水县人,系申请人王宝印之子。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负责人邓志学,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宝印与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1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交纳了案件款10万元及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10万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10万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兰国华审判员:金小清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