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可民,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齐耿峰,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马可民与齐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齐耿峰未自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4日依法立案,于当日向齐耿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马可民支付货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齐耿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将其工资冻结,并于2013年10月15日将冻结的8075元工资划拨,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马可民领取,并向齐耿峰开具50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