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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延安市秦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过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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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秦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武,总经理。被执行人过留生,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铜川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有股份及工资收入,现已裁定扣留(或提取),执行需一定的期间,申请再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