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秦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武,总经理。被执行人过留生,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铜川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有股份及工资收入,现已裁定扣留(或提取),执行需一定的期间,申请再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