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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修波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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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修波,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87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