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被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玲玲所有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朱希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