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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童相宜与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杨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4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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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童相宜,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杨宏兵,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宏兵皖BY****别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