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童相宜,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杨宏兵,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杨宏兵银行存款7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