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柯真钦,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巴德士油漆店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小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邢后霞,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牛、邢后霞银行存款29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