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文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芜湖市盛兴物资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所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蔡屋围金融中心项目部存款15670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