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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金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国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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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芜湖国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国泰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