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多惠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林,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多惠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林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永林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多惠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045元及诉讼费985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7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富平县多惠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2045元,利息5000元的义务,诉讼费98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永林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迟延履行金4529.28元及拖车费用800元,经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永林于2013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多惠包装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剩余款项37045元,迟延履行金4529.28元及拖车费800元,三项共计43359.28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向被执行人张永林开具905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黄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