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荣芳(崔晓兰),1964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樊菊侠(徐德发之妻),女,1962年7月9日。
崔荣芳(崔晓兰)与樊菊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做出的(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崔荣芳(崔晓兰)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4721.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樊菊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崔荣芳履行支付借款334721.20元的义务,承担诉讼费30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20元。但樊菊侠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但樊菊侠提供其在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有未决算债券,同意从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嗣后本院接到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称决算后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09)王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