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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潼晨与被执行人周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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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潼晨,男,1984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备战,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潼晨与被执行人周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6000元及诉讼费450元,执行费2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备战称自己在兰州打工,回不来;让其家人代收执行通知书,周称自己离婚了,没有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现住址,固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铜王民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