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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晓建与孙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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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晓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宝山,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徐晓建与孙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宝山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徐晓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6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3日向孙宝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徐晓建履行支付货款106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0元。执行中查明;因孙宝山做养殖生意亏损,欠帐较多,目前经营状况困难,不能正常给付本案执行款,但其保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将此案执行款全部给付,并向本院写出还款计划,对此计划徐晓建表示同意,并签字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计划的,权力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