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国茂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 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2164.95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委托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2164.9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爱玲审判员:李旺昌审判员:梁思选
书记员:陈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