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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未执恢字第0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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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未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4137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又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2013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强制从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拨划112194元至本院,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下余案款42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大煌物资有限公司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