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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肖宝峰与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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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宝峰,男,1947年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相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肖宝峰与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肖宝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宝峰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22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22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宝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