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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第之林与杨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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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第之林,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莉,女,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之林与杨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维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种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