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第之林,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莉,女,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之林与杨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维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种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