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伊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嘉信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伊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嘉信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伊势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未民二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未民二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种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