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朗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朗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中段路北(地号:WY11-99-21,土地证号:西未国用(2006)第11**,面积47520.5平方米)土地一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