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雄越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雄越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85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9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