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牧特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唐深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海煌鞋材厂。法定代表人丁海阳,该厂独资人。被执行人丁旭真,女,1975年2月6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牧特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海煌鞋材厂、丁旭真买卖合同纠纷(2013)晋执行字第442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海煌鞋材厂、丁旭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8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牧特机械厂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文卿执行员张景旭执行员林焕荣
书记员:王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