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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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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荣,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水沯,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荣与被执行人李水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没有相关记录,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黄庆明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