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种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32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种星,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亮,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种星与被执行人张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7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付款及申报财产义务,被执行人于期间向本院申报无财产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谢远欣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