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辉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庆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华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辉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华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晋执行字第446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7243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并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李凯执行员林峥嵘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