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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秀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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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秀宝,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林婉珍,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秀宝与被执行人林婉珍买卖合同纠纷(2013)晋执行字第451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0000元。本院依法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李凯执行员林峥嵘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