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华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耿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达鞋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华利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达鞋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3)晋执行字第3849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5105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100000元。2013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耿华到庭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又于2013年11月份还款100000元,尚余151050元尚未履行,且双方已就余款151050元的还款期限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文卿执行员杨白兰执行员张景旭
书记员:王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