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0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陂武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额为40800元,权利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3年3月1日已依法受理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对被执行人李某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李某系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新街村**村民,居住地为孝感市孝昌县,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在我院辖区银行、房产部门无存款、产权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该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02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新审判员:朱新文审判员:丁和涛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