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利。被执行人:李武陵。被执行人:黄春福。
申请人杨利与被执行人李武陵黄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利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李武陵、黄春福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7元(原告已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的(2010)阳执字第006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园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