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杨利与被执行人李武陵黄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阳执字第006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利。被执行人:李武陵。被执行人:黄春福。

申请人杨利与被执行人李武陵黄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利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李武陵、黄春福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7元(原告已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的(2010)阳执字第006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园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