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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陕西省旬阳县药材公司、贺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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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法定代表人:刘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旬阳县药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滨江东路。法定代表人:胡德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连平第三人: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旬阳县药材公司、贺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通知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2010年4月2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名称变更为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亦变更。第三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晖审判员:陈金保审判员:王海江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