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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锐科化纤厂与被执行人付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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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锐科化纤厂被执行人:付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十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付烈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继武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付烈红在银行存款235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小平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