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焱模,性别:××,××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典江,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焱模与被告邹典江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蔡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典江有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1044号2楼2号(产权证号:2001001**)、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1038号5楼2号(产权证号:200301065)二处房产,本院已于2012年7月12日对以上房产进行了续查封,现申请人来院要求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邹典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1044号2楼2号(产权证号:2001001**)、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1038号5楼2号(产权证号:200301065)二处房产进行再续封。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再续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