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荣
原告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的(2009)阳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530.96元及利息(以167,530.96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2月29日起至该款结清时止,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657元,保全费人民币13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的(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