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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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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荣

原告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的(2009)阳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纺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530.96元及利息(以167,530.96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2月29日起至该款结清时止,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657元,保全费人民币13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的(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