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燕。委托代理人周旭涛。被告陕西邦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邦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33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华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莫剑青
代书记员:张文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