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一。委托代理人赵志宏。被告王深根。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晓忠
代书记员:倪艳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