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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与王深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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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一。委托代理人赵志宏。被告王深根。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晓忠

代书记员:倪艳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