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莫干山经济开
发区长虹街335号。法定代表人赵兴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邴朝祥、侯建亮,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报关大楼13屋1318号。法定代表人朱留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建平
代书记员: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