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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福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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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福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

路66-4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黎明,浙江清溪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高桥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金建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福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3193 .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福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德清县金蓝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193.17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新良

代书记员:顾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