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
县××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县××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田芳
代书记员: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