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屠××。被告德清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市镇
××水桥堍。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德清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俭
代书记员:傅琪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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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屠××。被告德清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市镇
××水桥堍。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德清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俭
代书记员:傅琪